廣西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工作
日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廣西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工作
日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各部門規范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資產全鏈條管理,著力建立健全產權明晰、規劃統籌、處置規范、利用高效、監管有效、動態更新的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體系,統籌兼顧自治區本級與市、縣以及區直單位的權益,切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創新協調發展、多方共贏。通知明確了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開展土地清查,明晰土地權屬。區直單位要按要求定期更新本單位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名錄,建立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臺賬,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將單位名錄及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臺賬(含矢量數據)報送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匯總。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用地資料及第三次國土調查數據等,加快申請不動產確權登記。土地界址清楚、權屬無爭議但材料不齊全的,應及時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再申請不動產確權登記;土地界址清楚、權屬無爭議且材料齊全的,應盡快申請不動產確權登記,由各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開設“綠色通道”加快辦理。各市、縣要充分發揮法院、檢察院、公安等機關職能作用,做好區直單位土地權屬糾紛與侵權問題處理,力爭2024年底前基本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二是做好土地開發利用規劃計劃。各市、縣在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修改時,應統籌非營利性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自治區本級儲備土地用地空間規劃布局,并征求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意見。要將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規劃情況說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列為規劃成果審核要點之一。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應合理提高自治區本級儲備土地的商業和住宅用地比例與開發強度,各地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自治區本級儲備土地規劃的商業和住宅用地比例原則上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40%;確因條件限制需適當降低比例的,需經自治區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充分論證用地規模,統籌做好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開發建設工作。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原則上應由自治區本級出資收儲、供應。
三是嚴格土地處置管理。各市、縣人民政府及國有農林場等區直單位招商引資涉及盤活使用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的,須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核后,再依法組織產業項目論證,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產業用地政策和現行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處置政策辦理,依法依規支持項目落地。除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符合以劃撥方式供地外,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各市、縣人民政府及區直單位不得擅自處置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不得辦理有關用地處置手續。未完成相關用地報批手續但已處置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的,應及時完善相關用地手續。對存在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未批先用、供而不報等問題的市、縣,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暫停審核其上報的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出讓方案。未納入收儲計劃的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對外出租的,區直單位與承租人必須依法依規簽訂租賃合同,送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財政廳、國資委備案。已納入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其出租年限不得超過5 年;其余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其出租年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20 年上限。出租年限超過10 年或出租面積超過500 畝的,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財政廳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其余出租的,按現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四是完善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市、縣人民政府因產業發展需大面積使用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的,可將城鎮開發邊界內集中建設區等價值的規劃商業或住宅用地,通過置換收儲的方式交由自治區收儲。根據市、縣需求,經自治區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可采取自治區、市、縣合作收儲模式。探索對國有建設用地以外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實施儲備并依法配置和利用,顯化資產價值。加強對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儲備資金及所形成資產的監管。拓寬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渠道,在不新增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土地儲備工作,并通過與土地儲備機構聯合開發取得合理回報。各市、縣探索開展自治區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涉及的工業項目實施“標準地”出讓。加大對使用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的產業項目用地規模審查的力度,對產業項目配套的商品住宅用地,應根據項目業態及投資強度,合理確定用地面積比例,按照產業開發優先的原則,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結合項目建設時序,分期配套供應商品住宅用地。嚴格限制產業用地與商品住宅用地捆綁出讓行為,嚴禁借產業之名進行房地產開發。(廣西自然資源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