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率先!江西立法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
7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以法治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解決礦山生態環境問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將“生態包袱”轉化為綠色財富。
全國率先!江西立法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
7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以法治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解決礦山生態環境問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將“生態包袱”轉化為綠色財富。
一,據了解,這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也是江西以立法“小切口”解決環境大問題的重要嘗試。
二,江西礦產資源豐富,發現各類礦產193種,查明資源量的有153種,保有資源量居全國前十的有80種,其中重稀土礦約占全國2/3,在全國乃至全球具有重大影響力。
三,長期以來,受制于傳統和粗放型的礦業發展模式,江西礦山企業較多存在“重開采、輕修復”的問題。數字顯示,江西現有持證礦山2542座,歷史遺留廢棄露天礦山1840座,廢棄露天損毀面積9萬畝,礦山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欠賬多,生態修復任務艱巨。
四,“一直以來,各地對采礦業科學開采、規范管理、保護生態等缺乏系統性、指標化的強制監管。”省司法廳立法二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將廢棄礦山還原成“綠水青山”,再造“金山銀山”,《條例》遵循“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管理邏輯,形成33條規定。
五,首先是構建起企業主責、政府統籌、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監管體系。《條例》強化采礦權人的生態修復主體責任;補充規定了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或者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采礦的,非法開采行為人的生態修復責任;壓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的責任;厘清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的監管職責。
六,《條例》還規范礦山生態修復的全過程管理,規定采礦權人前期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等方案,中期落實綠色礦山建設、計提使用生態修復基金等要求,履行邊開采邊修復義務,后期停辦、關閉礦山時完成礦山生態修復驗收等內容。條例還開創性地對礦山生態修復后期管護、生態修復臨時用地用林制度進行了規定,補齊了制度短板。
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既是保護問題也是發展問題。《條例》明確,鼓勵礦山修復后綜合利用,因地制宜建設礦山公園、地質博物館、植物園、濕地公園等多元化主題項目,推動礦業與文化、旅游、體育、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
八,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條例》明確,允許社會投資主體獲得修復后土地使用權、相關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或者特許經營權用于發展適宜產業,允許社會投資主體從礦山修復產生的耕地指標、建設用地指標等的流轉收益中獲取投資回報,允許社會投資主體開發碳匯項目并交易等,促進礦山修復后生態價值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