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招投標新規!堅決打擊遏制違法投標和不誠信履約行為方面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3部門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砂石招投標新規!堅決打擊遏制違法投標和不誠信履約行為方面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3部門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意見》明確,嚴格規范投標和履約行為,投標人應當依法誠信參加投標,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不得弄虛作假投標、串通投標、行賄謀取中標、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包、違法分包;要求重點關注并整治異常低價投標、陪標、抱團圍標串標現象,嚴打通過違規操作而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團伙的犯罪行為。《意見》的印發實施將進一步規范招投標主體行為,也為砂石行業招投標提供規范準則,值得業內同仁關注。
《意見》共提出5方面20條具體政策舉措,部分摘錄如下:
在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方面
《意見》提出,依法落實招標自主權,任何單位不得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嚴格執行強制招標制度,不得以違法形式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要求規范招標文件編制和發布,確保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需求;規范招標人代表條件和行為,嚴禁干擾或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公正獨立評標。
加強評標報告審查,招標人發現評分畸高畸低、異常低價投標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復核糾正;暢通異議渠道,推進在線提出異議、跟蹤處理進程、接收異議答復;落實合同履約管理責任,加強對合同訂立、履行及變更的行政監督;加強招標檔案管理,嚴禁篡改、損毀、偽造或者擅自銷毀;強化內部控制管理,積極發揮內部監督作用。
在堅決打擊遏制違法投標和不誠信履約行為方面
《意見》提出,投標人不得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投標;不得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不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不得與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或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行政監督部門人員等行賄謀取中標;不得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
中標人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或者將中標項目轉包、違法分包。
要求密切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的“陪標專業戶”。
重點關注投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同投標人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交叉任職、人員混用或者親屬關系、經常性“抱團”投標等圍標串標高風險跡象。
嚴厲打擊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的違法犯罪團伙。
經查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按照規定納入信用記錄;對其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移交有關機關、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向有關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約談、內部處理等代替行政處罰,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在進一步落實監督管理職責方面
《意見》要求,健全監管機制,暢通投訴渠道,投訴處理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鼓勵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健全各行政監督部門協同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
加大監管力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堅決克服監管執法中的地方保護、行業保護,以零容忍態度打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與公安機關建立有效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協作配合,加強地方監管執法力量建設;
健全信用體系,構建以信用為基礎、銜接標前標中標后各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嚴格執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的規定,科學建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推動信用信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合理規范應用,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