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項目現場破碎、加工砂石資源!湖南該地印發《砂石資源管理辦法》
據獲悉,湖南婁底漣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漣源市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開挖砂石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砂石資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嚴禁以建設項目和生態修復等名義非法采挖砂石。
不得在項目現場破碎、加工砂石資源!湖南該地印發《砂石資源管理辦法》
據獲悉,湖南婁底漣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漣源市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開挖砂石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砂石資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嚴禁以建設項目和生態修復等名義非法采挖砂石。
本工程建設項目自用后,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或施工單位進行處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資源,應當納入砂石資源交易管理,繳納砂石資源利用收益,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置。
未申報不得開挖砂石資源。 不得在項目現場破碎、加工砂石資源。工程項目開挖砂石按“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職能單位與項目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共同負責巡查監管。
漣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漣源市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開挖砂石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婁底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各直屬機構:
《漣源市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開挖砂石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漣源市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開挖砂石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5部委《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0〕473號)和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4部門《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湘發改價調規〔2021〕458號)文件精神,依法依規開發利用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砂石資源,有效防止國有資源資產流失,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砂石資源是指經依法批準已經取得土地出讓、劃撥手續及其他相關用地審批手續,需要自行平整或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生態修復等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砂石資源。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砂石資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嚴禁以建設項目和生態修復等名義非法采挖砂石。
第三條 在批準的建設工期和用地紅線范圍內開挖的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可自行用于本工程建設。本工程建設項目自用后,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或施工單位進行處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資源,應當納入砂石資源交易管理,繳納砂石資源利用收益,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置。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在辦完用地手續之后,業主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分析評估本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存在需要處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資源,需要處置利用的,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及時向市自然資源局申報,未申報不得開挖砂石資源。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局接到書面申請并審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市自然資源、住建、應急、生態環境、發改、林業、財政、公安、市場監管局、稅務、交通運輸、畜牧等部門及轄區鄉鎮街道進行實地查勘。工程建設項目業主或施工單位應結合項目地勘初步成果,委托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并提交《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量測算報告》,報告包括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周期、開挖面積及標高、土石方總量、土石比、項目自用砂石量(不包含商品混凝土砂石使用量)、剩余砂石量等內容,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協助市發改局(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量測算報告》中可以處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資源量的價值進行評估,提交《價格認定結論書》,并由市發改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估費用由市財政局予以保障。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局將實地查勘情況和已評審的《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量測算報告》、《價格認定結論書》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以項目為單位,按照公共資源交易的要求,組織公開招投標。公開招投標成交確認后,由中標單位與市自然資源局簽訂成交協議;競得人應與項目單位或施工單位就采挖砂石資源簽訂交接協議,其存貯成本費用由競得人與項目單位或施工單位自行協商確定,開挖砂石過程中必須確保周邊建(構)筑物安全。
第八條? 不得在項目現場破碎、加工砂石資源。確需破碎、加工砂石資源的,須另行選址,且經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程序審批。
第九條 競得人根據公開交易結果、成交量等內容,向市稅務局報備,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名目繳納剩余砂石資源利用收益,納入市財政非稅收入賬戶。
第十條 工程項目開挖砂石按“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職能單位與項目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共同負責巡查監管。項目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負責對工程建設項目開挖砂石違法行為和未經批準擅自開挖砂石行為進行制止,及時上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市住建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工程建設項目開挖砂石施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工作。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開挖砂石施工期間安全綜合監管。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漣源分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工程建設項目開挖砂石施工期間環境保護監管。市發改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開挖砂石資源價格評估指導,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市財政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開挖砂石資源處置指導,按照公共資源交易要求組織出讓。市公安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開挖砂石資源爆破安全監管。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開挖區域范圍監管,依法查處超批準范圍及未批準違法開挖行為。市林業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開挖區域林地監管,依法查處超范圍占用林地行為。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銷售監管,依法查處未經批準開挖砂石銷售行為。市稅務局負責依法征稅。市農業農村局(市畜牧水產中心)、交通運輸局等項目審批單位負責開挖區域砂石資源開采進度監管。
第十一條 對在項目施工期間造成安全生產和環保事故的,由紀委監委、公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
(一)對本管理辦法出臺前已動工的在建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或施工單位委托具有地質勘查資質機構補充編制《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量測算報告》,及時向市自然資源局申報并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二)對于剩余砂石資源數量少,進行價值評估必要性不大,或者建設工期緊、需要提前動工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或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剩余砂石資源利用收益可以參照最近一期同類砂石資源公開交易價格實際成交價執行。
(三)對于剩余砂石資源量較多、或工程施工期限較長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剩余砂石資源利用收益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不得超過3期),但首期繳納不得低于應當繳納數額的50%,且不得少于500萬元;剩余各期平均繳納,且最后一期應當在工程完工前6個月繳納完畢。
逾期繳納剩余砂石資源利用收益,經多次催繳仍然拒不繳納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參照采礦權出讓收益滯納金標準,按日加收2‰滯納金。
(四)如招投標手續嚴重影響建設工程進度,經市采碎石行業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后,由政府全資的國資企業進行統一經營。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2年。